前一陣子由於工作室夥伴Zoe接到《媽咪我愛你》(Wo Ai Ni Mommy)這部紀錄片的字幕翻譯,而接觸到Stephanie WANG-BREAL(王思寧)導演的影片。她做過十年的製作人,參與製作的影片無數,去年世界公視大展所播的《就愛亞洲媚!》(Seeking Asian Female),她就是製作人之一。雖然《媽咪我愛你》是她成為導演的初試啼聲之作,但敘事結構卻已十分成熟,因此也被選為今年華人紀錄片提案大會(CCDF)的觀摩片。而同時今年的國際華人紀錄片影展(CNEX)也選進了她另一部作品《我不壞,我是你爸媽》(Tough Love)。那次的觀影經驗令我印象深刻,因為才播到一半,包括我自己,幾乎半數以上的觀眾都開始拿出衛生紙來擦眼淚和擤鼻涕了,完全就是一部tear-jerker類型的電影。
不過這部片並非多愁善感之作,而是探討美國國內家事法庭和兒童社福機構處理由「寄養」至可能「出養」案件的過程。片中被判為「疏忽」(neglect)而不適任的兩位家長分別來自西雅圖和紐約,前者是有酗酒前科且失業的單親爸爸Patrick,另一位則是遭受前男友虐待(但兩人已育有兩子),後來分手再婚的年輕女性Hannah。他們雖有著完全不同的背景,但卻面臨一樣的困境──貧窮──而那加劇了兩人的「不適任」。法庭所提出的判定標準不是他們「愛」或「不愛」小孩,是否能花時間陪孩子成長(若以這點來看,兩位父母在片中的表現可說無從挑剔),而是認定他們在現實生活中無法提供孩子足夠的物質條件,如具一定規模的居住空間(Hannah原本把小孩寄在自己父母家中),或必須證明有固定的月收入⋯等等。在法庭的諸多要求和繁複的法律程序下──如要當事人(兩名家長)不斷出席評估會議,報告自己的「改進過程」,或迫使他們搬進收容所,事後又以他們不符條件而趕回原住處等等──使已被邊緣化的父母無暇應接,更無餘力重新面對自己、重整生活,而他們想恢復監護權,讓孩子回到身邊的努力則一再受挫。
在一段電視訪談中,導演提到在她拍片之前也和所有人一樣,以為被送到寄養家庭的孩子就是不被父母所愛,或遭到言語或肢體的虐待,但事實上只有10%是屬於這樣極端的案例,其他90%則各有不同的原因。她所訪問到的寄養家庭大多不希望這位紀錄片拍攝者去訪問原生家庭,顯示出這些不同的原因和聲音通常乏人關心,也不被聽見。
不過這部片中的法官和顧問在某種程度上仍「幫助」了當事人重新站起來,因為這是屬於治療型的家事法庭,並非全美皆有。他們嘗試用課程、約束和管理機制,以強硬的態度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達到可見的「進步」,使他們在判決的客觀立場上,不至於處於如此弱勢的一方,而這或許也是片名「Tough Love」所引申的意涵。這個詞最早是1968年由Bill Milliken所提出,原指某種較嚴格的教養模式,即「由父母或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自由和權利行使嚴格的規範或限制,以表達教養之責、關心和擔憂」;維基百科的解釋則是,「就長遠而論,為了使某人變得更好,而以嚴厲的方式對待之」。不過後來它不幸成為某些確實不適任的父母規避責任的藉口,而逐漸演變為打擊孩子自尊心或濫用親權的負面用語。
然而就其字面意義而論,愛的確艱難,不是難在無法自發地愛,而是難在表達和接收過程中的誤解和磨損,親人之間尤甚。如何去認定愛與不愛,什麼才是愛的標準、愛的表現,這些複雜的問題又怎是區區一個家事法庭所能回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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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部片並非多愁善感之作,而是探討美國國內家事法庭和兒童社福機構處理由「寄養」至可能「出養」案件的過程。片中被判為「疏忽」(neglect)而不適任的兩位家長分別來自西雅圖和紐約,前者是有酗酒前科且失業的單親爸爸Patrick,另一位則是遭受前男友虐待(但兩人已育有兩子),後來分手再婚的年輕女性Hannah。他們雖有著完全不同的背景,但卻面臨一樣的困境──貧窮──而那加劇了兩人的「不適任」。法庭所提出的判定標準不是他們「愛」或「不愛」小孩,是否能花時間陪孩子成長(若以這點來看,兩位父母在片中的表現可說無從挑剔),而是認定他們在現實生活中無法提供孩子足夠的物質條件,如具一定規模的居住空間(Hannah原本把小孩寄在自己父母家中),或必須證明有固定的月收入⋯等等。在法庭的諸多要求和繁複的法律程序下──如要當事人(兩名家長)不斷出席評估會議,報告自己的「改進過程」,或迫使他們搬進收容所,事後又以他們不符條件而趕回原住處等等──使已被邊緣化的父母無暇應接,更無餘力重新面對自己、重整生活,而他們想恢復監護權,讓孩子回到身邊的努力則一再受挫。
在一段電視訪談中,導演提到在她拍片之前也和所有人一樣,以為被送到寄養家庭的孩子就是不被父母所愛,或遭到言語或肢體的虐待,但事實上只有10%是屬於這樣極端的案例,其他90%則各有不同的原因。她所訪問到的寄養家庭大多不希望這位紀錄片拍攝者去訪問原生家庭,顯示出這些不同的原因和聲音通常乏人關心,也不被聽見。
不過這部片中的法官和顧問在某種程度上仍「幫助」了當事人重新站起來,因為這是屬於治療型的家事法庭,並非全美皆有。他們嘗試用課程、約束和管理機制,以強硬的態度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達到可見的「進步」,使他們在判決的客觀立場上,不至於處於如此弱勢的一方,而這或許也是片名「Tough Love」所引申的意涵。這個詞最早是1968年由Bill Milliken所提出,原指某種較嚴格的教養模式,即「由父母或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自由和權利行使嚴格的規範或限制,以表達教養之責、關心和擔憂」;維基百科的解釋則是,「就長遠而論,為了使某人變得更好,而以嚴厲的方式對待之」。不過後來它不幸成為某些確實不適任的父母規避責任的藉口,而逐漸演變為打擊孩子自尊心或濫用親權的負面用語。
然而就其字面意義而論,愛的確艱難,不是難在無法自發地愛,而是難在表達和接收過程中的誤解和磨損,親人之間尤甚。如何去認定愛與不愛,什麼才是愛的標準、愛的表現,這些複雜的問題又怎是區區一個家事法庭所能回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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