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Nash教授於《洛杉磯時報》(LA Times)上發表了一篇名為〈美國荒野之地何以重要?〉(“Why America's Wilderness Matters?”)報導。他提醒他的美國同胞:
荒野之地受法條之保護(最眾所週知的是一九六四年的荒野法案)是美國人的一項創舉,也是本國文化中有史以來最棒的想法。既然此法案截至本月(2014年9月)就通過有五十年之久了,我們也見證了生態學(ecology)的興起同時做為一門科學以及倫理哲學(ethical philosophy)的基礎。然而傳統的環境法論辯仍極度以人類為中心(anthropocentric)。無論是涉及景觀、娛樂、旅遊經濟(tourism economics)或是大自然的「服務項目」,全都跟人類脫不了關係。
當人類宣稱自己保護環境,甚至訂定法條來達成這個目標,然而真正受惠,或者回到一開始人類的立法目的
──人們是為了自己好,抑或是環境好?
圖片:甪直古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