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或譯做天賦人權)這一觀念最早可追溯至800年前的1215年,由25位男爵向當時的英國國王所陳述的《大憲章》(Magna Carta)。《大憲章》在美國歷史上對政府的建制也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
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環境研究學系的Roderick Frazier Nash教授在他的著作The Rights of Nature: A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中,就針對與《大憲章》中核心思想相關的哲學家與思想家來討論。比如,他提到洛克(John Locke)對於人類在荒野中建立社會這一點的立場便是「在社會制度成立之前,所有人皆生而平等」。
因此,人類的生存權、自由權、維護私有財產權,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都是與生俱來的。然而,「自然權利」的觀念是否能沿用到非人類(nonhuman)的「物」身上,則又是另一個大哉問。例如,早期被視為「物」的黑奴,究竟是財產,抑或是同樣也擁有自然權利的人類?這就得回歸到美國的歷史脈絡中來探討。
當然,當人類將大自然視為「物」、甚至是「財產」的時候,自然又是什麼?Roderick教授認為:「〔⋯〕當環境主義者們(environmentalists)試圖將環境本身視為比起所有權(ownership)更高級的享有權利者時,『維護私有財產』(sanctity of property)就會產生問題」。
究竟是人類擁有自然,還是自然養育我們?倘若大自然也有權利,他會對人類說,或者做些什麼?不要以為這太過超現實,有一天無聲會勝過有聲。
如果你對Roderick教授的論點感興趣,歡迎再讀一篇他的報導。未來有機會鐵道迷再為大家導讀!
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環境研究學系的Roderick Frazier Nash教授在他的著作The Rights of Nature: A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中,就針對與《大憲章》中核心思想相關的哲學家與思想家來討論。比如,他提到洛克(John Locke)對於人類在荒野中建立社會這一點的立場便是「在社會制度成立之前,所有人皆生而平等」。
因此,人類的生存權、自由權、維護私有財產權,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都是與生俱來的。然而,「自然權利」的觀念是否能沿用到非人類(nonhuman)的「物」身上,則又是另一個大哉問。例如,早期被視為「物」的黑奴,究竟是財產,抑或是同樣也擁有自然權利的人類?這就得回歸到美國的歷史脈絡中來探討。
當然,當人類將大自然視為「物」、甚至是「財產」的時候,自然又是什麼?Roderick教授認為:「〔⋯〕當環境主義者們(environmentalists)試圖將環境本身視為比起所有權(ownership)更高級的享有權利者時,『維護私有財產』(sanctity of property)就會產生問題」。
究竟是人類擁有自然,還是自然養育我們?倘若大自然也有權利,他會對人類說,或者做些什麼?不要以為這太過超現實,有一天無聲會勝過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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